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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总工会禁毒知识宣传普法

一眨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些禁毒知识.



首先,来了解一下与禁毒有关的时间。


 1、6月——全民禁毒宣传月

2010年7月,国家禁毒办、中宣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每年6月规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


2、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纪念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6月3日——“虎门销烟”纪念日

虎门销烟(1839年6月)是指中国清朝政府委任钦差大臣林则徐在广东虎门集中销毁鸦片的历史事件。此事后来成为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1839年6月3日(清宣宗道光十九年岁次己亥四月廿二),林则徐下令在虎门海滩当众销毁鸦片,至6月25日结束,共历时23天,销毁鸦片19187箱和2119袋,总重量2376254斤。虎门销烟成为打击毒品的历史事件。虎门销烟开始的6月3日,民国时被定为不放假的禁烟节。


4、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这项建议被联合国采纳。1987年12月召开的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




那什么是毒品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有哪些呢?

传统毒品:海洛因、鸦片、吗啡、可卡因、大麻

合成毒品:冰毒、麻古、摇头丸、“开心水”、“神仙水”

新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俗称K仔、K粉)、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芬太尼类、苯乙胺类、哌嗪类、色胺类、植物类



神仙水



氯胺酮(俗称K仔、K粉)


常见吸毒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吸毒行为有: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五种。


与“毒品”相关的法律责任



吸毒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个世界从来不轻松 

我们之所以看不见黑暗

因为有人在为我们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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